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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钢铁流通协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5 00:21:56 来源:

鞍山市钢铁流通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鞍山市钢铁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AnShan Steel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AS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鞍山市从事钢铁流通贸易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钢铁贸易同行,联强扶弱,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推动钢铁流通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鞍山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鞍山市商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鞍山市高新区振兴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爱岗、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融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协作;

(五)争取与国外及港澳台的协会、企业等广泛联系,适时组织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在引进资金、项目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商贸合作与交流;

(六)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八)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类。

单位会员: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经营钢铁贸易为主,有一定经济实力,商德商风好,诚信经商,文明经营的企业及与钢铁贸易相关的单位。

个人会员:在钢铁贸易行业中具有权威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钢铁贸易行业中的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钢铁贸易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鞍山市钢铁流通局审查并经鞍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开展,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鞍山市商业委员会同意并经鞍山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鞍山市商业委员会同意并经鞍山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六)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鞍山市民政局和鞍山市商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省、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鞍山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鞍山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鞍山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鞍山市商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鞍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鞍山市商业委员会和鞍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鞍山市钢铁流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鞍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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