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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钢铁流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4 02:16:49 来源: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及《鞍山市钢铁流通协会章程》》等规定,为保证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已加入鞍山市钢铁流通协会所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鞍山市钢铁流通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会缴纳会费标准为:会长30000元/年,副会长5000元/年,理事1000元/年,会员100元/年。

第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条  如国家有关部门对会费收取标准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本会业务范围的增减及物价指数变化,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研究、会员大会表决,可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1月底前。新申请入会的会员,从批准入会之日起10日内交纳每年会费。

第九条  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收取,并出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十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会议费、办公费、活动费、资料费、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费、福利待遇、临时聘用人员和补助费等开支。不得用在与本会业务无关的事项及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每年会费开支预算计划,由秘书处提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要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会费收支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设。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鞍山市钢铁流通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30日内分别保送业务主管单位鞍山市商业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和鞍山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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